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精准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延长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年限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年限为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2年内。
二、支持老旧小区住房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既有住宅被列入本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且自主出资翻建的,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年内,以户为单位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已享受政府补贴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扣除相应金额)。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在购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的,可按首套住房认定。
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所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定的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农村宅基地住房除外)为准。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余额计算方式
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套住房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含首付款),可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计算本套住房贷款额度。
五、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延长至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六、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本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