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企业运行压力,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实、应享尽享, 助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促进实现“稳就业、人气旺、经济活、事业兴”。 市人社局对促进就业惠企政策进行了梳理,制作了《梅州市服务保障企业稳岗用工促就业政策清单》,现以发布。
扫描下方二维码可查看
《梅州市服务保障企业稳岗用工促就业政策清单》
一系列就业创业的支持政策来了
一起来看
发放就业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01
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要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支付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政策链接:
02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政策要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链接:
03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政策要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政策链接:
04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政策要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政策链接:
05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政策要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政策链接:
06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要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期限:
补贴对象可按年度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政策链接:
07
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要点: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
市就业和人才管理中心
0753-2302958
08
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政策要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3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政策链接:
09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政策要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同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疗保险。
补贴标准:
每月按实际缴费额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二分之一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链接:
10
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要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链接:
11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要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
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政策链接:
12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
政策要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用人单位就业(入编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博士每人10000元,硕士每人7000元,其他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政策链接:
13
一次性创业资助
政策要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我市所辖乡镇(县城镇、中心镇除外)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
第二类:户籍地为我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我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政策链接:
14
创业租金补贴
政策要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标准:
按实际支付租金核发,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政策链接:
15
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要点:
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或创业三年内的劳动者,可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贷款和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政策链接:
16
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要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条件:1.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政策链接:
社会保险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要点:按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用人单位0.8%、个人0.2%),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链接:
技能培训
1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政策要点:
企业按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新型学徒制项目,或企业按规定申报确定为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含链主单位、生态企业),开展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培训,规范实施培训,学徒经评价考核合格的。,按照考核评价合格人数发放给企业一定标准的学徒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为5000-8500元,劳动者获得当地发布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可最高上浮30%。学生学徒制统一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予以补贴。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培训科
0753-2128506
2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要点:
对在省、市人社部门作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用人单位备案,评价机构按规定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自主评价,劳动者考核评价合格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获证人数,按不同等级对评价机构(用人单位)予以每人200-500元补贴。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考试中心
0753-2128416
3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要点: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在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按照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培训科
0753-2128506
巩固和稳定脱贫人口就业
巩固和稳定脱贫人口就业
政策要点:
1.帮助已就业的脱贫人口稳定就业。
2.帮助未就业的脱贫人口转移就业。
3.组织脱贫人口等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按规定申领技能补贴,同时给予一次性500元生活补贴。
4.对认定为省级就业帮扶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5.推动返乡创业孵化载体建设,鼓励建设认定一批返乡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对每个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就业科
0753-2128505
市人社局培训科
0753-2128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