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梅州梅县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2021年3月发布的《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梅州梅县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梅市府﹝2021﹞2号)在规范机场净空保护、减少安全隐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上述文件已于2026年3月15日到期失效,且个别条款内容表述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不一致,净空区域划定、禁止行为种类、建设项目审核、施工器械管控等方面的要求亟须调整细化,无人机、激光干扰、临时施工障碍物等新型风险在发展过程中日益突出,亟须通过制度予以明确。为衔接国家及民航最新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保护梅州梅县机场航空安全的各项要求,结合梅州梅县机场运行实际情况,对《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梅州梅县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下称《通告》)进行重新起草。
(二)起草依据。《通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次修正)、《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201号)《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等规定,并参考《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其他地市行政法规制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发布《通告》,进一步明确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管控要求,规范机场周边建设活动、升空物体行为、电磁环境保护等,建立健全机场航空安全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消除影响飞行安全的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民航运行秩序。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明确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将净空保护区域划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明确四角坐标,并附图标注。
(二)明确禁止行为清单。列举十一类禁止行为,涵盖升空物体、焚烧、建筑、灯光、电磁干扰等,重点加强对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的管控。
(三)规范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明确三类情形需按规定进行净空审核,强调建设项目高度、位置及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
(四)强化人工障碍物及高压输电塔管理。要求人工障碍物按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高压输电塔按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向有关部门提供资料。
(五)加强电磁环境保护。明确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无线电台(站)需征求民航意见,高压输电塔须设置障碍灯或标志并向有关单位报送资料。
(六)明确机械类临时施工管理。明确机场邻近区域定义,并对机场邻近区域机械类临时施工实行管控,明确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管理要求。
(七)明确机场安保和安防相关要求。
(八)明确机场管理机构有关职责及定期协调机制建立。
(九)明确法律责任。
(十)明确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及其他情况。《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利企惠民措施
本《通告》通过划定航空安全“红线”,列举禁止或限制事项,明确各项审核或管理要求,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生产生活、建设施工等行为划清法律边界、提供操作指引,避免个人或集体因行为不当而引发法律风险或安全事故,为梅州市营造更加安全可靠的航空出行环境,提高机场运行效率,切实保障旅客出行安全乃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通告》进一步明确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并划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同时明确了机场邻近区域的具体定义。
(二)《通告》禁止行为中新增“激光”这一可能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因素,明确不得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新增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通告》细化明确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净空审核的三种情形。
(四)《通告》新增在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人工障碍物、高压输电塔设置障碍灯或标志的有关要求。
(五)《通告》新增在梅州梅县机场邻近区域内开展机械类临时施工的详细要求及机制建立方面要求。
六、常见问题答疑
(一)问:什么是机场净空保护区?哪些区域属于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答:飞机在起飞、爬升、着陆过程中的飞行高度较低,必须对机场附近沿航线一定范围内的空域环境提出要求,就像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路面上不能有任何阻挡。保证飞机在低高度飞行时,没有障碍物和升空物妨碍飞行的这个区域,称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二)问:通告中禁止的行为有哪些危害?
答:无人机、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飞行高度可达数百米甚至上千米,且在空中的活动轨迹不受控制,极易与起降过程中低高度快速飞行的飞机相遇、相撞,造成航空安全事故。并且,飞机在飞行时发动机会产生强大的吸力,一旦升空物被气流瞬间吸入发动机,可能造成飞机发动机停机等安全事故,产生难以想象的后果。
(三)问:无人机“黑飞”包括哪些行为?
答:随着低空经济发展,无人机在各行各业广泛应用,因不规范使用无人机造成影响民航班机安全正常飞行的案例时有发生。无人机(无人驾驶航空器)“黑飞”包括下列行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注册备案登记;操控人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放飞前未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并得到许可。
(四)问:危害净空安全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明文规定,违反净空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开展违禁活动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禁飞场所、区域、时间段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的;非法破解无人机安全控制信息系统的;未取得驾驶资质驾驶无人机的等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问:发现有人实施违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如何报告?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机场净空环境,有权对违反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破坏机场净空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机场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10、0753-2113638。
七、情景案例分析
(一)案例:无人机侵入禁飞区域,危害公共安全
案例概况:2024年3月,田某某携带无人机赴机场附近,在明知有民航客机正在起飞或降落的情况下,仍操控无人机在禁飞区域起飞,在民航客机起飞和降落航道上空拍摄视频,并在社交平台发布挑衅言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24年8月,田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问题症结:飞手法律意识淡薄,为博眼球、赚流量,故意操控无人机进入禁飞区域。
政策适用:本案适用本通告第二条第(六)项(禁止升放无人机等升空物体)。通告明确了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禁止行为,为执法提供清晰依据,也提醒公众在使用无人机前应查询净空范围。
(二)案例:高压输电塔超高,局方责令整改
案例概况:某机场内存在四根超高铁塔,这四根超高铁塔是省电力局修建的500KV高压铁塔,虽然未分布在跑道两端,但该高压走廊经过机场净空限制面的内水平面。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对有关责任方处5000元罚款。
问题症结:电力建设方对民航净空保护制度不了解,认为高压塔不涉及跑道区即可不设灯。
政策适用:本案适用本《通告》第四条(高压输电塔设置障碍灯及报送资料要求)和第八条(机场定期核查、报告职责),明确了机场主动核查、地方政府协调处置的职责分工,强化了净空保护的多部门协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