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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2026/04/30 7.1k 阅读 190 点赞

政策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修订背景。为加强梅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梅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28日印发了《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自文件印发至今已有近17年之久,对推动梅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省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陆续出台了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该文件的部分条文与新时期上位文件的有关规定不符,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际需要,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二)主要依据。主要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梅州实际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二、目标任务

  为加强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按照新时期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方向,共分为总则、保护对象、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利用与传承、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部分,共28条。

  (一)总则。包括《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保护原则、管理体制、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宣传教育、资金筹措渠道、公众参与与奖励。

  (二)保护对象。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范围、保护对象档案管理要求、预先保护制度。

  (三)保护规划。明确并细化了各类保护对象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公布、备案有关规定、规划衔接相关要求。

  (四)保护措施。规定了保护责任人的确定规则、明确各类保护对象保护责任人的职责、规定了保护标志设置要求、相关保护区域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管控要求、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要求、消防安全保障、各类保护对象相关禁止行为、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迁移、拆除等相关规定。

  (五)利用与传承。规定微改造与活化利用的相关要求、列举了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多种形式、规定历史文化保护系统展示与弘扬的要求、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评估制度要求。

  (六)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

  (七)附则。对《办法》实施时间、有效期等进行说明。

  四、利企惠民举措

  (一)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通过明确和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责任人及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减少历史文化遗产因保护责任人不明确、保护责任义务不清晰导致相互扯皮造成的历史文化遗产破坏。

  (二)助力活化利用。《办法》明确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活化利用中的鼓励类及禁止类业态的相关要求,既满足了历史文化保护要求,也有利于长远发展需求,实现以用促保。

  (三)改善人居环境。《办法》鼓励通过微改造等方式完善必要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提升各有关保护区域内的人居环境品质。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与原《办法》相比,本次修订后的《办法》新增11条内容,修改优化并将原36条条文整合至17条。主要差异为:

  (一)与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衔接,体现全过程管理。《办法》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循上述法律的相关原则和精神,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其中较为笼统的规定予以细化,并结合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围绕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编制、保护措施、活化利用方式等,在《办法》中设置了专门章节并制定了具体条文。

  (二)搭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办法》在研究国家、省和其他市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首次明确了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范围和内容,其中既有《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囊括的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也有不可移动文物、革命遗址、工业遗产、古驿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国家相关文件已经明确提出的保护对象类型,同时将已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围龙屋、传统风貌建筑等纳入保护范畴,做到应保尽保。

  (三)强调活化利用。《办法》专门设置“利用与传承”一章,强调对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化利用,体现了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从单一保护转变为以用促保的工作思路。考虑我市活化利用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的实际情况,在“利用与传承”这一章的具体条款中,给出了多种可供参考的方式方法,同时在措辞和表述上更多采用“鼓励”“探索”“引导”“加强”等字眼,注重提供解决思路,给各县(市、区)开展具体工作留出足够空间。

  六、常见问题答疑

  (一)问:《办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与管理等相关活动。

  (二)问:民间组织、社会力量等如何参与历史文化保护?

  答: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性意见建议,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通过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给予奖励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三)问:如何推动历史文化资源合理利用?

  答:《办法》从多个层面提出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化利用,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鼓励通过微改造的方式推动各类保护对象的整体风貌提升、公共开放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并提出鼓励原住居民从事与当地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各类保护对象的传承利用;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对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以及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建筑用于开设博物馆、纪念馆、手工作坊、特色民宿等多种形式的活化利用政策;第二十五条中提出了通过构建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系统展示梅州优秀文化的措施。

  (四)问:《办法》有哪些创新亮点?

  答:《办法》进一步衔接落实新时期国家、省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要求和方向,并按照近年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对原《办法》中已不适用当前实际的条文进行了调整,构建起了完整的保护传承体系,并明确了多部门协同管理的机制;《办法》建立预先保护机制、定期评估机制等,并结合新时期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需要,提出了多种形式的活化利用方向,为我市促进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化利用提供依据。

  七、情景案例分析

  (一)案例:各县(市)行政区内新公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及审批情景

  1.情景:某县(市)行政区范围内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新公布为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的,开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等工作具体的流程有哪些。

  2.处理流程:

  (1)前期准备: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历史文化街区主管部门开展新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包括采购编制单位、制定工作计划等。

  (2)编制阶段: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单位全面开展现场调查、数据收集、部门访谈后,编制单位按国家、省有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编制保护规划草案,保护规划草案经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审查(省住建厅派专家参会)、征求公众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提请城市、县规划委员会审议。

  (3)上报审查:经规委会审议通过并修改完善形成上报稿,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查。

  (4)报批阶段:经市级审查通过后,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后上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复。

  (5)备案公布: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复的保护规划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在政府官方网站及时公开。

  3.提示:保护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表格、数据库等,成果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成果深度要求。

  4.政策要点:《办法》第十二条:(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案例:因活化利用需要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情景

  1.情景:某文旅单位已取得某栋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单位拟对历史建筑用进行活化利用,并需对原历史建筑进行局部修缮,活化利用及修缮需注意哪些内容。

  2.处理流程:

  (1)对该栋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形式,应对照《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对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有关规定先分析研判,确保符合《办法》的活化利用方向和形式。

  (2)该栋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向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县(市、区)历史建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3)保护责任人按照《历史建筑修缮与加固技术标准》等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

  3.提示:在历史建筑的修缮过程中,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查,发现修缮历史建筑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或者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指导其改正。

  4.政策要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历史建筑修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多种形式。

  (三)案例:新发现潜在保护对象的预先保护机制的场景

  1.情景:某市民在登山活动中途经偏僻山区,偶然发现一处形制保存完好、雕刻精美且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古建筑,该市民随即向当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上报,主管部门后续需做好哪些保护工作。

  2.处理流程:

  (1)当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线索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

  (2)经核实其确实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报送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将该栋古建筑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通知该栋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并告知其在预先保护期内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

  (3)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按照规定开展认定、公布工作。

  3.提示:一年内如该栋建筑未被认定为保护对象,预先保护期结束。

  4.政策要点:本《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本市预先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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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