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梅州梅县机场
航空安全的通告
为保护梅州梅县机场航空安全,切实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梅州梅县机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见附件)。
(一)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外各20公里组成的区域。
(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禁止在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妨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航空模型、无人机、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八)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九)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十)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上述行为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三、在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四、在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人工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在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在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五、在梅州梅县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六、在梅州梅县机场邻近区域(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6公里、跑道两端外各15公里净空保护障碍物限制面的过渡面、起飞爬升面、进近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区域)内开展机械类临时施工,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
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在确保机场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协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保障施工开展。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七、机场内禁止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
八、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核查机场的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状况,发现妨碍机场航空安全的,应书面报告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定期协调机制。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
附件
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