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国标(441402********0738):
我单位于2025年12月24日向您公告送达了《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要求限期退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您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单位现依法向您催告,请您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分两笔分别退回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7814元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424.20元,共计人民币10238.20元,大写壹万零贰佰叁拾捌元贰角。
因本单位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您公告送达《退回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催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异议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名称: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2007 0204 0902 4913 66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营业部
附言:蓝国标退回失业保险待遇7814元,蓝国标退回医疗保险费2424.20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市社保局失业科
电话:0753-2254027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新中路28号市社保局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