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梅州市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自2022年印发以来,已施行3年,良好规范了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合理维护了公共利益,保障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近年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等项目征拆体量迅猛增长,现行政策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求以及民众预期,特别是近年来实施的新建瑞梅、武梅铁路项目,被征收人多次提出选择货币补偿也需提供临时安置费。借本次修改的契机,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本办法修订工作,以更好地推进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修订依据
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内容摘要
文稿分为十八条,主要围绕征收原则、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奖励、争议的解决等内容展开阐述。其中: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该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二)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为梅江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包括住宅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补偿、房屋附属物补偿及未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房屋征收奖励包括签约、交证奖励,搬迁、交付奖励,物业服务费奖励,购房奖励和其他奖励。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梅江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七)本办法有效期5年。
四、新旧政策差异
《梅州市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较2022年《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梅区府〔2022〕4号),内容有较大调整的有8条,具体如下:
(一)原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修改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如政府无法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理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征收非住宅房屋,如政府无法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
(二)原第四条“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第3点“城市道路边的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修改为:“若城市道路边的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经营性部分则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上浮30%进行补偿”。理由:鉴于非城市道路边的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的房屋价值,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上浮30%进行补偿,为兼顾公平性、统一性,采纳市土储中心的意见,城市道路边的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的房屋价值也应当提供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上浮30%的选择。
(三)原第五条“房屋征收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助标准”中“临时安置费根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按12元/(㎡·月)的标准计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修改为:“临时安置费根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按10元/(㎡·月)的标准计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理由:结合当前房地产行情,我中心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房租市场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调整为10元/(㎡·月)。
(四)新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10元/(㎡·月)的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偿到被征收人账户。计算时间具体以各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为准”。理由:一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应当给予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的规定执行,并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该费用称为临时安置费)与选择货币补偿(该费用称为临时安置补助)进行区分。二是近年我区实施项目中,部分被征收人提出购买商品房需一定的装修过渡时间,应支付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三是近年实施的瑞梅铁路、武梅铁路等线性征拆项目中,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的补偿方案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均支付临时安置补助,同城同政策考虑。
(五)原第五条“房屋征收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助标准”中“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40元/㎡的标准补偿,或按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发放搬迁补助费”。修改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理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进行修改。
(六)原来第九条“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中“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或权属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修改为:“征收范围内难以确认的建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理由:结合区委的“履职事项清单”的相关内容,由我中心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七)原第十条“征收房屋登记、丈量的有关规定”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并公示后的建筑面积为据,依本办法补偿”。修改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并公示后的建筑面积为准”。理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进行修改。
(八)原第十八条“附则”中“本办法自2022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9年2月21日印发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区府〔2019〕5号)同时废止”。修改为:“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理由: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22〕5号第十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
五、政策亮点
(一)严把程序,严守规范。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多次研讨,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实施办法》修订专题会议,各镇(街道)及区直相关部门参会,结合我区征收安置工作实际,逐条研究讨论修改内容。修订过程坚持依法依规、严谨审慎,先后2次征求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意见,1次征求市级相关单位意见。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修订发布听证会,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汇聚各方共识,切实提升本办法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为修订工作有序推进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二)紧贴实际,修订完善。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征收安置工作实际修订完善本办法。比如全面考虑了被征收人需要过渡实际情况,对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参照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临时安置费。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梅江区范围内各片区、多类型住宅房屋进行广泛取样调查,结合调研结果与市场评估,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临时安置费,由12元/(㎡·月)下调至10元/(㎡·月),充分考虑实际,既贴合我区市场实际,又避免增加财政负担。
(三)利企惠民,统筹兼顾。立足全市“一盘棋”统筹推进,学习借鉴梅县区、蕉岭县的经验做法,修订涉及多项利企惠民举措。被征收人可根据项目实际灵活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充分尊重被征收人选择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住宅房屋按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对象可享受二次搬迁补助、物业服务费奖励,按期签约、搬迁、交付房屋按规定给予奖励,住房困难群众按规定予以住房保障,产权调换房屋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降低群众办事成本,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利益。
六、名词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的单位。
产权不明确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属产权不明确房屋:1.产权不明晰的;2.所有人死亡并且尚无法确定继承人的;3.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政策原文: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