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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2026/04/08 9.9k 阅读 487 点赞

政策原文: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远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远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平远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依据

  本《方案》主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修订)、《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

  三、目标任务

  本《方案》旨在明确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求意见情况

  本《方案》征求了各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平远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和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达成一致意见。

  五、主要内容

  (一)定义

  明确城区生活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义。

  (二)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

  明确收费范围是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及环卫服务“双覆盖”区域。收费对象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贸市场、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三)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分别明确了居民住户,垃圾量少的个体经营门店,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贸市场,宾馆、酒楼、饭店、企业(厂矿)、娱乐场所、小作坊、排挡等垃圾排放量较大的经营性单位及个体经营门店的收费标准和统一委托平远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水务”)代收代缴的收费方式。

  (四)收费主体和代收手续费

  明确收费主体为平远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所,委托粤海水务代收随水费代收代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粤海水务代收可按收费总额的1%计提手续费。

  (五)垃圾收运方式和费用结算规定

  明确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后,垃圾收运方式和运营秩序维持现状不变,具体由环卫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同时提出居民住户不应重复负担垃圾处理费。明确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上门收集(或转运)垃圾的住宅小区和村(居)委会上门收集垃圾的区域的费用结算方式。

  (六)收费资金管理

  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垃圾处理各个环节的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粤海水务每月随水费代扣的收费收入,应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七)减免规定

  明确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殊困难职工家庭,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处罚规定

  明确未按规定缴交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明确本方案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六、利企惠民措施

  (一)明确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后,居民住户不应重复负担垃圾处理费。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的小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得再计收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明确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殊困难职工家庭,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一)机构名称发生改变

  因管理机构名称调整,原“平远县自来水公司”修改为“平远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原“平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修改为“平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收费主体和代收手续费发生改变

  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第八条“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1%的代收手续费,各地的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在不超过1%的范围内,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的规定,代收手续费不超过1%。原“委托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收代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自来水公司可按收费总额的4%计提手续费”修改为“委托粤海水务代收随水费代收代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粤海水务代收可按收费总额的1%计提手续费”。

  (三)收费资金管理发生改变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执收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原“自来水公司每月随水费代扣的收费收入(代收手续费可直接减除),应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修改为“粤海水务每月随水费代扣的收费收入,应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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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