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新形势,切实缓解新入职职工贷款门槛高、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负担重、购买改善型住房压力大等民生痛点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精准支持缴存职工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梅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梅市公积金委〔2024〕4号)等文件规定。
三、征求意见情况
《通知》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该《通知》主要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五项优化调整。
(一)延长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年限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年限为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2年内。
(二)支持老旧小区住房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既有住宅被列入本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且自主出资翻建的,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年内,以户为单位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已享受政府补贴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扣除相应金额)。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在购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的,可按首套住房认定。
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所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定的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农村宅基地住房除外)为准。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余额计算方式
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套住房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含首付款),可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计算本套住房贷款额度。
(五)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延长至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提升购房提取灵活性与便利性。将购房提取申请年限从原1年延长至2年,让职工有更充足的时间筹备材料、办理提取,减少因时限紧张导致的提取困难,切实提升公积金提取服务的便捷度和人性化水平。
(二)助力老旧小区改造提质。新增老旧小区住房更新改造提取政策,一方面为职工参与老旧小区自主出资翻建住房提供了资金支持,有效缓解改造资金不足的难题;另一方面鼓励更多职工积极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推动老旧小区居住条件改善、生活品质提升,进而助力城市人居环境整体优化。
(三)降低购房贷款门槛,增强购房支持力度。首套房认定标准调整为“购房所在县(市、区)无房”,使在梅州市内跨县(市、区)购房的职工更容易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降低了购房门槛;同时,贷款账户余额计算方式调整后,职工可灵活购房提取公积金,同时不影响贷款额度核算,双重举措为广大职工的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提供更有力的资金支撑,进一步释放住房消费潜力。
(四)扩大政策受益覆盖面。将贷款年龄上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使改善型购房需求的中老年职工群体也能充分享受公积金政策红利。这一调整既考虑到中老年职工的购房需求和还款能力,又体现了政策的人文关怀,进一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受益范围。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延长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年限
旧政策: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年限为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1年内;
新政策: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年限为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2年内。
(二)新增支持老旧小区住房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自主出资翻建列入本市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的自有住宅,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年内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旧政策:购房职工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购房无房产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认定;
新政策:明确购房职工家庭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在购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的,可按首套住房认定。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余额计算方式
旧政策:缴存职工如果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则在办理购房提取或作首付款提取时,需保留部分账户余额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可一次性全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新政策:缴存职工如果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办理购房提取或作首付款提取时,无需保留账户余额,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将本套住房购房提取(含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账户余额用于计算本套住房贷款额度。
(五)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
旧政策: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新政策:将贷款期限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七、常见问题答疑
(一)现在购买自住住房后,多长时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后,从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金额。
(二)在政策出台前购买的自住住房,购房合同已超过一年期限,但不到两年且没有进行过购房提取的情况还可以购房提取吗?
答:可以。在新政策生效后,只要职工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是在2年内且未办理购房提取,就可以申请购房提取。
(三)老旧小区住房更新改造提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办理材料有哪些?
答: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既有住宅被列入梅州市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2.职工家庭自主出资翻建;3.改造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个人支付费用相关材料等。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
(四)如何知道住房属于本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答: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由我市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确定。
(五)老旧小区住房更新改造提取,能提取哪些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有什么限制?
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若已享受政府补贴或使用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扣除相应金额后再确定可提取总额。
(六)现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在满足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首套房贷款认定标准由原来的“购房所在市内无房产”放宽至“购房所在县(市、区)无房产”。例如:某职工家庭在兴宁市有一套自住住房,但在梅州市梅江区无房产,现计划在梅江区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如符合贷款条件,则可按首套房认定。
对在本县(市、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若缴存职工之前在梅州市某县(市、区)购买过一套房但已出售,现计划在该县(市、区)贷款购房,能否按首套房认定?
答:可以按首套房认定。住房套数认定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结果为准,若职工已将原房产出售,不动产登记系统显示该职工家庭在拟购房的县(市、区)无房产记录(农村宅基地房产除外),即符合首套认定条件。
(八)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中,“农村宅基地房产除外” 具体指什么?
答:“农村宅基地房产除外”是指职工家庭在农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自住房,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统计。
(九)调整贷款的账户余额计算方式具体是什么意思?对贷款可贷额度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金额不超过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20倍。按原来的政策,假设缴存职工需申请公积金贷款40万元,如先办理购房(含首付款)提取公积金,则公积金账户需保留2万元(40万÷20倍)用于申请贷款。新政策出台后,职工购房(含首付款)提取后申请贷款,无需保留公积金账户余额,已提取的本套房购房金额(含首付款)可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实现“既提又贷”。
(十)贷款到期年龄上限调整后, 哪些人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答:按规定缴存公积金,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均可适用新政策。已退休人员不参与缴存公积金,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
(十一)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是否可以延长贷款期限?
答:新政策适用于政策实施后新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能延长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