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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解读

2025/12/10 1.0w 阅读 385 点赞

政策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城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为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鼓励节约用水,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梅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6日印发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0〕16号)。该《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将于2025年12月15日到期。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梅州城区供水用水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供水用水行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进一步规范,在维护企业与用户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调整,该《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二)主要依据。《梅州城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明确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用户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建立公平、有序的供水用水秩序,减少和化解供用水矛盾。督促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市民享有可靠、便捷的供水服务。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供水管理、用水管理和附则5个章节,共25条,系统性地规定了供水用水全流程的管理要求。

  (一)总则。包括《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专业术语诠释、城市供水用水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二)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系统规定了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质量要求和维护责任。要求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管道、材料和设备。同时,还明确了供水设施改装、拆除、迁移的程序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三)供水管理。要求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供水设施运行安全和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提升供水质量管理与服务保障等内容。

  (四)用水管理。明确用水实行分类分表计量收费,供用水双方水费缴纳、异议处理和中止供水等程序。城市公共供水应当实现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切实保障用户权益。

  (五)附则。对《办法》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进行补充说明。

  四、利企惠民措施

  (一)提升供水服务与保障。推行供水服务“五到户”,保持不间断供水,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清洗消毒和水质管理要求。

  (二)降低用水成本与负担。按照用户实际用水性质,实行分类分表计量收费,且用户可委托检定水表,若水表不合格则费用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承担。

  五、新旧政策差异

  相比于旧《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后的《办法》新增内容4条,删去内容4条,修改内容16条。主要差异为:

  (一)职责划分更清晰。旧《管理办法》中管理部门不够明确,新《办法》中明确了属地政府和自然资源、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确保从源头到龙头的供水安全。

  (二)工程建设更规范。新《办法》增加了因施工导致供水设施被破坏的处理方案及涉及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质量、过程管理,强化供水设施保护,明确各方责任。

  (三)供水管理更严格。新《办法》明确了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强化了水质安全保障。

  (四)应急保障更完善。新《办法》明确了停水超过24小时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供水安全风险。

  (五)供水服务更优化。新《办法》进一步提升了服务保障标准,增强用户权益保护,增加了供用水合同签订、中止供水程序等细节,双方权责更明晰。

  六、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征求了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和社会公众意见,均无意见或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不存在法律障碍。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未含有违反审查标准的内容,不会对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七、常见问题答疑

  (一)问: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哪些区域?各县(市)是否参照执行?

  答: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梅州城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县(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问:用户对水费有异议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户对用水缴费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水费缴纳通知后及时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提出异议。如果用户对水表的准确性有疑问,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如果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三)问:哪些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

  答:《办法》明确禁止多项行为,主要包括: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等。

  (四)问:用户逾期未缴纳水费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户逾期未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经催告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可以中止供水。但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依据规定中止供水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户。用户缴清水费和违约金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水。

  (五)问:《办法》在保障供水水质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办法》从多个角度保障供水水质:一是要求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确保供水设施运行安全和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二是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三是要求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八、情景案例分析

 (一)案例:施工损坏供水管道的情景

  1.情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梅江区进行地基施工前,未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过程中挖掘机不慎将一条直径200毫米的主供水管道挖破,导致大量自来水涌出,周边区域供水中断,部分道路积水影响交通。

  2.处理流程:

  (1)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接到用户报告后,立即组织抢修队伍前往现场,关闭相关阀门控制水流,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2)抢修期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等途径通知受影响用户,预计修复时间。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施工单位对损坏事故负全部责任。

  (4)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及水量损失费用。

  (5)修复完成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及时恢复供水,并向用户通报情况。

  3.提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务必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时,应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4.政策要点:本《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第十三条规定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案例:水费争议情景

  1.情景:梅州城区江南街道某餐饮用户收到水费缴纳通知,发现本期水费明显高于往常,怀疑水表计量不准。用户拒绝缴纳水费,并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产生争议。

  2.处理流程:

  (1)用户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接到水费通知后及时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提出异议。

  (2)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派员上门检查水表及管道,未发现明显异常。

  (3)用户自愿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并预付检定费用。

  (4)经检定,水表运行正常,误差在国家允许范围内,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

  (5)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协助用户检查内部管道,发现存在隐蔽漏水点,修复后水费恢复正常。

  (6)用户按规定支付了本期水费和检定费用。

  3.提示:用户对水费有异议时应及时提出,但需注意检定费用的承担规则。为避免类似情况,用户应定期检查内部供水设施,确保无漏水现象。

  4.政策要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户对用水缴费额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第二十条规定,水表检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但水表不合格的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承担费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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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