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支持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兴宁市支持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
利用若干措施》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修订背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战略部署,抢抓“双碳”战略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风口机遇,推动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率先起势、尽快成势,兴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本《措施》。
(二)主要依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有关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5〕7号)、《广东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制造强省〔2023〕24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4〕54号)等法律法规。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一系列精准、务实的扶持政策,对在兴宁市依法经营、纳税的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视企业发展情况给予优惠或补助,有效吸引、培育和壮大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快速提升产业集聚度、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主要内容
本《措施》包括适用范围、支持措施、资金来源和附则等四部分内容。其中,支持措施包括以下六方面:
(一)厂房租赁优惠方面。综合承租企业的年产值、年营业收入和年度经济社会贡献量,设置了多个年度周期内不同梯次的租金减免优惠,鼓励企业快速发展。
(二)强化要素保障和业务指导服务方面。完善各方面要
素保障机制并优化环评分类指导服务,推出人才招引生活补贴。
(三)鼓励技术创新和标准引领方面。对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参与标准制订等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四)支持申请规范企业条件公告名单方面。对纳入工业
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五)鼓励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和企业壮大发展方面。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和贸易类企业,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六)加大金融支持方面。深化财金联动,鼓励企业申请
专项资金等。
资金来源明确了除上述“厂房租赁优惠”外,所需资金由兴宁市财政统筹解决。
附则明确了奖励原则、解释部门以及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
四、利企惠民措施
本《措施》是支持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立足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围绕完善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与综合利用体系,着力构建安全、高效、绿色的资源循环链条,有助于充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提升资源利用率,减轻环境压力,切实实现惠企利民、绿色发展的双重目标。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文件属于新出台文件,其制定填补了兴宁市在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领域专项扶持政策的空白。
六、征求意见情况
本《措施》制定过程中,分别两次征求了兴宁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工业园管委会等共17个相关单位意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相关意见建议经汇总整合后采纳14条,未采纳意见建议已与相关单位沟通达成一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
七、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范围为在兴宁市落户,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从事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企业。
八、注意事项
本《措施》涉及奖励均按年度实行事后奖励,同时符合兴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