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文件解读文件解读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解读

2025/05/30 3.1k 阅读 166 点赞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解读
来源: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5-05-31 17:42:12  浏览:-
字号: 大 中 小

政策原文: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解读

  为便于各级各部门、相关企业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梅市自然资〔2025〕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核心内容,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现结合文件要求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合理处置、有效利用,优化砂石土市场营商环境。

  (二)主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49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粤自然资矿管〔2024〕50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梅州市实际情况制定。

  二、目标任务

  (一)出台目的。

  建立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体系,明确余渣测算、审批、处置、交易、收益分配等全流程要求,实现资源高效利用、收益规范管理、风险有效防控,为梅州市工程建设砂石土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

  1.规范处置流程,明确余渣从测算到交易的各环节责任主体与操作要求。

  2.优化收益分配,确保余渣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国库并按规定比例合理分配。

  3.强化全程监管,构建多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的监管机制,杜绝违规处置行为。

  3.提升利用效率,鼓励探索统一化处置管理模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三、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的关键环节,明确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核心定义与适用边界。界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范围、施工期间、自用砂石土及余渣的具体内涵,明确适用的项目类型、空间范围和时间期限,其中施工期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二)规范处置方案编制与审批。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测算余渣量并编制处置方案,按项目资金性质和余渣量规模,分别由市级批准部门或县级政府及指定部门审批,10万立方米以上市级资金项目审批后需报市政府备案。

  (三)明确处置主体与交易规则。余渣处置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必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不得由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交易起始价按市场评估价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

  (四)优化收益分配机制。余渣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按项目资金层级和属地实行差异化分配,市级资金项目收益归市级财政(梅江区及经开区土地开发项目按7:3分成),县级资金项目归县级财政,其他项目由市、县财政按5:5分成。

  (五)强化全链条监管责任。明确县(市、区)政府统筹监管职责,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批准部门按 “谁审批、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 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共同监督落实砂石土余渣处置工作。

  (六)推进处置模式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余渣统一堆放、运输、加工、销售的“四统一”处置管理模式。

  四、利企惠民措施

  (一)明确操作标准,为企业提供清晰的余渣处置流程指引,便于企业按流程办理砂石土处置。

  (二)规范交易流程,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保障企业公平参与交易,维护市场秩序。

  (三)优化审批路径,按项目类型分类设定审批权限,提高处置方案审批效率。

  (三)保障公众利益,余渣处置收益全额上缴财政,矿区生态修复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保障土石料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减少矿山破坏环境影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细化分类管理标准,按资金性质、余渣量规模区分审批权限,便于有关部门管理和企业执行。

  (二)强化交易公开要求,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强制适用,新增交易信息多渠道公开要求,提升透明度。

  (三)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明确市、县财政分成比例及特定区域差异化分成规则。

  六、其他说明事项

  (一)征求意见情况

  《通知》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意见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反馈情况修改完善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

  (二)涉及范围

  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两类工程建设项目:一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的项目;二是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其他项目,涵盖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全流程。

  (三)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

  工程建设项目自用砂石土: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项目施工不可避免产生的,不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合理施工需要范围内(一般包括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和护坡砌筑等基础用途),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产生的,除本工程自用部分以外的砂石土。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