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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2025/04/03 5.3k 阅读 424 点赞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梅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多元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下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梅州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印发《梅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俗称“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2014年7月以来,一些互联网企业陆续推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对于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发展定位不清晰、主体责任不明确、接入非营运车辆、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对出租汽车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等。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允许地方因地制宜和因城施策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9月,我局在专家论证、公开听证会以及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对各界意见进行分析,起草了第一版《梅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近年来,随着行业不断发展,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也不断增加,网约车行业逐步成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蓄水池”,行业有不断增长扩大的新趋势,行业矛盾也呈现多元化趋势,给行业管理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

  目前,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政策精神,并结合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总结,以及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更好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现开展了《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订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粤府令2017年第24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构建规范、有序、安全的梅州市网约车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适应新的发展形势,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规范。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主体责任,强化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管理。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36条。

  (一)出台目的

  旨在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梅州市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二)涉及范围

  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三)办事指南

  《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三类许可证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地点等流程,也即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需具备的条件及行为规范。第二章和第三章内容明确了详细的办事指南和流程。

  (四)重点内容

  1、网约车的运价和数量。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梅州市实际,梅州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实现行业总体可控,维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并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粤府令2017年第247号)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出租汽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交〔2020〕4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十点:“科学把握网约车发展规模”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新增内容“网约车运力规模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情况科学确定。”

  2、网约车平台许可的经营期限。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最长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的申请,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网约车的使用年限。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4、针对平台公司低价竞争等行为的应对措施。《实施细则》中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和竞争行为,自觉维护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由发改、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

  5、规范经营的条件。在我市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需“三证”齐全。即经营行为合法依规,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五)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通信、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职能,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涉及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商务部门按职责做好有关监管工作。

  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理。

  (六)附则

  明确网约车报废标准(行驶60万千米或使用8年退出)、文件实施日期(2025年5月1日)和有效期(5年)。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对企业:明确平台公司准入条件和流程,减少政策不确定性,为合规企业提供稳定经营预期。简化部分申请材料,通过数据共享可获取的信息无需重复提交。明确经营许可有效期(最长4年)及延续程序,夯实企业稳定经营的政策基础。

  (二)对从业人员:明确从业资格标准,为合规驾驶员提供合法从业通道。要求平台公司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明确劳动或协议关系。

  (三)对乘客、公众:强化平台安全责任和服务质量要求,提升出行安全保障。要求明码标价、提供发票,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通过规范管理,提升网约车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经过近几年的行业管理实践,存在一部分车辆因银行抵押贷款购车,无法在短时间内将车辆登记证取出更改车辆营运性质,造成无法办理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当贷款还清,又面临车辆年限到期无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因此,将原文件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2年”改为“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4年”。

  (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对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的相关规定,2018年起,我市每年更新或新增的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且逐年提高10个百分点。即2019年开始每年更新或新增接入平台的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至少为2019年60%、2020年70%、2021年80%、2022年90%、2023年100%。自2023年开始,每年更新或新增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再更新或新增接入燃油车。因此,将原文件中的第十二条第六款有关燃油车的准入条件删除。

  七、征求意见情况

  《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已按程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均无修改意见。征求意见和结果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

  八、注意事项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应确保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相应许可证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严格履行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保障、信息保护等主体责任。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相关服务规范和交通安全法规。乘客应选择合规的网约车平台和车辆出行,维护自身权益。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九、专业术语诠释

  (一)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巡游出租车是指统一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可通过“扫马路”方式巡游揽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网约车不能“扫马路”,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

  两者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区别。两者有不同的标识管理制度,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巡游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网约车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二)私家车和网约车的关系:出租汽车是营运车辆,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其中的一种形式,具有营运性质。而传统意义上的私家车是指个人使用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我国对于营运与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区分管理,二者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报废年限、保险税费以及驾驶员资质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同。因此,私家车不能直接作为网约车,但符合网约车条件的私家车可以依法申请转为网约车,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转换的网约车,已不是私家车的性质,具备了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资质。

  (三)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四)网约车经营者:也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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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