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梅州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
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一、制定背景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下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确保政策有效衔接、操作规范统一,明确居住用途不动产、车辆等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的评估标准,更精准地惠及困难群众,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
三、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办法》,明确居住用途不动产、车辆等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的评估标准,有效增强综合评估工作规范性、实效性,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精准度。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通知》是对《办法》第十二条中关于“车辆、居住用途不动产”规定的明确、细化,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二)实施时间
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与《办法》施行时间一致,有效期为5年。
(三)具体内容
1.居住用途不动产人均建筑面积认定标准。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所在市、县(市、区)制定的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2.机动车辆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
财产认定标准: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且家庭成员可提供相关的营运许可证等佐证材料,申报营运收入(营运收入计入家庭收入)的,不认定为违反最定生活保障的财产认定标准。
车辆价值认定:可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金额)、机动车商业保险险单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确定车辆价值。车辆购置第二年及以上,无商业保险单据的,可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车辆折旧系数,结合同年限、同类型车辆的商业保险折旧金额等,综合考量确定价值。
车辆适用范围:小型经营性车辆的类型和用途应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的规定。
(四)与其他救助政策的衔接
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支出型临时救助的经济状况核对规则中涉及车辆、居住用途不动产的认定参照《通知》执行。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文件属于新出台政策。
六、利企惠民措施
(一)扩围提质增效。对拥有车辆或两套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困难群众放宽财产认定标准,扩大最低保障家庭救助申请范围。
(二)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内容和咨询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方便群众了解并享受相关政策。
七、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过程中,市民政局于2025年12月16日向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及市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个市有关单位意见,均反馈无意见。同时,于12月16日在市民政局网站发布通告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24日,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八、办事指南
(一)政策落实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1.新申请救助的家庭按本《通知》进行认定。
2.已纳入救助的家庭,在下一次复核中使用本办法。
(二)咨询渠道
如有疑问,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或梅州市民政局咨询具体政策内容。
九、实施保障
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准确落实《通知》要求。市民政局将加强对各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梅州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