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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5/05/16 2.6k 阅读 545 点赞
《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梅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5-05-17 19:09: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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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

增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

办法(试行)》解读


  《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落实国家收益分配机制。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形成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核心要求。它确保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产生的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实现合理分享。

  (二)保障农民集体合法权益。通过明确调节金的征收与使用,能够规范入市收益分配秩序,防止集体土地资产收益流失,从制度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长期合法权益,使其真正从土地入市中获益。

  (三)配套入市主政策需求。作为《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配套政策,《办法》为《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关键支撑,解决了“土地增值收益如何调节”这一核心问题,确保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梅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目标任务

  《办法》旨在建立规范、透明的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机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合理征收调节金,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间的平衡分配,同时确保调节金收入专项用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民生保障等公益事业,反哺农村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四、出台目的

  规范梅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明确征收标准、缴纳主体、使用方向和监管责任,确保国家作为土地管理者对增值收益的合理分享,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支撑区域城乡融合与乡村振兴。

  五、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十九条内容,包含总则,征收主体,调节金征收,调节金使用,法律责任,附则六个方面,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本章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定义和调节金的定义及缴纳范围。

  第二章 征收主体(第四条)。本章明确调节金征收主体为梅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由梅县区财政局会同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负责组织征收。

  第三章 调节金征收(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本章明确调节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计提基数及比例、缴纳方式等,对不同入市方式及不同用途分别对征收比例进行规定。

  第四章 调节金使用(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本章明确调节金的管理和使用。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金额上缴区地方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本章明确违反调节金缴纳使用的具体情形和法律责任。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本章明确《办法》试行期限(2年)及与上级规定的衔接。

  六、利企惠民措施

  《办法》通过建立规范的收益调节机制,确保了土地入市带来的大部分增值收益留于集体和农民,同时国家分享的部分资金被明确规定主要统筹用于改善农村民生和发展环境,最终将惠及广大农民群众,是实现“收益共享”原则的关键举措。

  七、新旧政策差异

  《办法》为新制定的文件。

  八、适用范围

  适用于梅县区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出租)及再转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等)环节,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的调节金征收与使用管理活动。

  九、专业术语诠释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指按照建立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梅县区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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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