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办法》制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决策部署的关键举措,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实践,有利于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资源,为梅县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服务地方发展需求。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梅州市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通过制定《办法》,明确入市规则、程序、监管和权益保障,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激发农村土地资产活力,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区域经济活力提升。
(三)填补政策管理空白。在国家法律框架和上级政策指导下,结合梅县区实际情况,制定系统性的入市管理办法,为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明确、可操作的制度依据,确保入市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梅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目标任务
《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管理机制,明确入市范围、程序、主体权责、收益分配和监管措施,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保障农民集体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出台目的
规范梅县区行政区域内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支持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发展。
五、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四十六条,包含总则、入市范围、方式和途径、入市主体、入市程序、入市地价和收益管理、转让、抵押、续期和收回、监管责任、附则八个方面,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本章主要明确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概念等,要求以严守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为底线。
第二章 入市范围、方式和途径(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本章主要规定了入市土地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清晰等前提条件,明确了入市优先保障的产业方向。入市形式主要为使用权出让和出租,并规定了相应的最高年限(商服40年、工矿仓储50年)和租赁期限(5-20年)。明确了入市地块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第三章 入市主体(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本章明确入市主体是代表行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办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章 入市程序(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本章规定了入市需经民主决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镇政府初审、区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核查规划条件和产业环保要求、编制并报审入市方案、公开交易(招标、拍卖、挂牌)、签订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关键环节。详细列出了入市方案应包含的内容。
第五章 入市地价和收益管理(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本章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价确定的方式和限制条件,同时明确入市地价的支付方式、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收缴和收益使用等。
第六章 转让、抵押、续期和收回(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九条)。本章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抵押事项、续期程序、收回适用情形、补偿费用归属等内容。
第七章监管责任(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本章强调了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规划和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明确了区、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动态巡查监管职责,引入“合同+协议”双监管模式。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明确《办法》试行期限(2年)及与上级规定的衔接。
六、利企惠民措施
《办法》通过明确规则和简化流程,为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了平等机会和稳定预期,有利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同时,通过保障农民集体在入市中的主体地位和收益分配权,直接惠及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成员,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重要的利企惠民政策。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为新制定文件。
八、适用范围
适用于梅县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依法登记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管理活动。
九、专业术语诠释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和商业的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依法有偿取得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入市主体:指代表集体行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梅县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