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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调解工作规定》解读

2025/05/08 1.8w 阅读 385 点赞

政策原文:梅州市人民调解工作规定


《梅州市人民调解工作规定》解读

  为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人民调解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梅州市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民间纠纷特点、基层治理需求及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了《梅州市人民调解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政策导向:响应国家和省关于基层治理的工作要求

  人民调解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强调要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规定》的制定,是梅州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要求的具体举措,旨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挑战,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梅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能,夯实基层治理基础。

  (二)现实需求:解决梅州市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痛点难点

  随着梅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民间纠纷类型逐渐多元化,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延伸到医疗消费、旅游服务、物业纠纷等领域,对人民调解员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同时,部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效率。梅州市在人民调解工作上面临的困境,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方式对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因此,《规定》是完善本市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现实需要,是总结和固化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做法的客观要求。《规定》通过厘清政府与部门责任,明确组织形式、人民调解员分类与选聘标准、保障措施、责任条款等内容,针对性解决上述问题,从而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三)法律依据: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

  《规定》的制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并充分吸收借鉴了其他地市关于人民调解、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相关条例的立法经验和智慧,确保内容合法合规,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贴合梅州市基层治理实际。

  二、目标任务

  (一)核心目标

  建立“组织健全、队伍专业、职责明确、流程规范、保障有力”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前移纠纷解决关口,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具体任务

  1、规范组织体系: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中心等四种组织形式的设立标准与职责范围,实现纠纷易发领域和重点区域全覆盖。

  2、强化队伍建设:将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兼职、特邀三类,实行持证上岗。详细规定了选聘条件(包括正面条件和禁止情形)、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备数量标准,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考核机制等要求,不断建强“公道正派、熟悉法律、懂社情民意”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3.明晰各方职责: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司法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法治建设规划;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做好本行政区域人民调解工作,并会同人民调解组织等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本土化实践;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支持;支持成立地市级人民调解协会,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等参与人民调解,提升调解工作的社会化水平。

  4、完善保障机制:落实专项经费、工作条件、人身安全、薪酬补贴及激励措施等多维度保障,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为违反规定的人民调解员、政府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等各方主体设定了严格的追责条款,为规范有序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

  5、提升调解效能: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可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由法律、医疗、劳动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为复杂纠纷提供专业支持,不断提高纠纷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

  三、征求意见情况

  《规定》在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循“开门立法”原则,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交流、书面反馈等形式,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3次征求意见,累计收到反馈意见47条,采纳14条,部分采纳8条,不采纳25条,确保了《规定》内容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6章36条,整体框架清晰、内容具体,可概括为 “组织—人员—流程—保障”四大模块:

  (一)组织形式:明确四类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与职责

组织类型

设立主体/条件

核心职责

覆盖范围

人民调解

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需要设立;行业性、专业性委员会针对交通、劳动、医疗等纠纷易发领域设立

化解本辖区/本行业内的民间纠纷,开展法治宣传

村(居)、乡镇(街道)、特定行业(如医疗、交通)

人民调解

小组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

就近化解小型、简易民间纠纷

自然村、小区、楼院、企业车间

人民调解

工作室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等单位,或工业园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等特定场所设立派驻;个人调解工作室需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同意,由人民调解员以姓名或特有名称设立

对接特定单位/场所的纠纷化解需求,提供专业化调解服务

司法机关、信访部门、工业园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等

人民调解

中心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设立

提供 “一站式” 综合调解服务,统筹协调跨区域、跨行业复杂纠纷

本级行政区域

  (二)人民调解员管理:分类明确、持证上岗、严进严出

  1、分类与定义

  专职人民调解员:专门从事调解工作,领取与工作量、社会贡献相适应报酬的人员;

  兼职人民调解员:不脱离本职工作,通过推选参与调解的人员;

  特邀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需求临时邀请的人员,具有公益属性。

  2、选聘条件

  基本条件:拥护党和国家制度、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

  专业条件: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一般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行业、专业知识;

  禁止条件: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调解员。

  3、培训与考核

  培训: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以集中学习为主,辅以现场观摩、知识竞赛等;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人民调解员资格。

  (三)工作流程:免费调解、规范操作

  1、受理方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后受理,也可主动介入适宜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

  2、调解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平等、保密原则,通过说理、规劝、疏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

  3、收费规定:所有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保障措施:多层支持、激励机制

  1、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适当安排补助经费和补贴经费;

  2、工作保障:设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安全保障:人民调解员调解时遇非法干预、打击报复或人身威胁的,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需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4、工资保障: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专职、兼职人民调解员可领取案件补贴,特邀人民调解员可获适当交通补贴;

  5、激励措施: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显著的人民调解组织或人民调解员,由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利企惠民措施

  《规定》通过明确制度设计,直接或间接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具体体现为:

  (一)免费调解服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解决纠纷的经济负担。

  (二)便捷调解渠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近受理纠纷,群众无需奔波,节省时间和交通成本;企业与员工、客户的纠纷可通过园区人民调解工作室快速化解,维护区域经营秩序,不断提升整体营商环境。

  (三)定向专业调解:针对医疗、交通、劳动等高频纠纷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行业专家参与,提供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确保调解结果更公平、更贴合实际需求。

  (四)明确权益保障:对人民调解员的薪酬、补贴、安全保障等作出规定,有助于稳定和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间接保障了群众和企业能够获得可持续、高质量的服务。

  六、新旧政策差异

  该《规定》是我市新出台的地方政府规章,因此无新旧政策差异。

  《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梅州市在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的立法空白,构建起权责清晰、运行规范、保障有力的制度框架,为基层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指引。主要亮点体现在:

  (一)优化组织架构建设:系统梳理并明确了“委员会+小组+工作室+中心” 四类人民调解组织的形态和功能,从镇(街道)、村(居)到特定场所多维度延伸组织触角,构建起层次清晰、覆盖广泛的组织网络。

  (二)强化调解队伍管理:明确将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兼职、特邀三类,并分别界定,为分类管理和保障提供了依据。具体规定了乡镇(街道)、村(居)、派驻工作室、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配备数量。对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程序、培训考核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提出通过专业化培训和职业化管理,着力打造一支素质过硬、能力突出的人民调解队伍。

  (三)细化多维保障措施:明确要求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从经费、场所、安全到薪酬、补贴、激励,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全方位保障链条,特别是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提出加强人民调解员权益保护,鼓励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强化职业安全保障。

  (四)固化本土实践经验:梳理总结梅州推动“枫桥经验”本土化实践的成功经验,提出将乡规民约与现代法治相结合,推广“客家围屋工作法”等,将成熟经验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鼓励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牌人民调解室,增强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感。

  七、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人民调解活动,具体包括:

  (一)主体范围:梅州市内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工作室、调解中心,以及专职、兼职、特邀人民调解员。

  (二)纠纷范围:发生在梅州市内的民间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服务、旅游消费、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民事纠纷。

  (三)场景范围:涵盖村(居)、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所

  有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场所。

  八、专业术语诠释

  (一)人民调解: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民间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同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理、规劝、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纷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活动,是非诉讼、非行政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符合规定条件,通过聘任程序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领取与岗位工作量和社会贡献相适应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旅游等纠纷易发领域设立的,由具备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组成的人民调解组织,旨在提供专业化调解服务。

  (四)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包含法律、医疗、劳动、物业管理等领域专家的资源库,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聘任期为5年,可连聘连任。

  九、执法事项说明

  本《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不直接设定行政执法权,但其执行过程中涉及以下与执法相关的衔接事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辱骂、殴打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干扰、阻挠人民调解工作行为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十、注意事项

  (一)调解自愿原则:人民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当事人可在调解过程中随时撤回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原则:所有人民调解组织(委员会、小组、工作室等)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人民调解组织独立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各自依法独立开展调解工作。

  (四)人民调解组织变更: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及成员组成情况,自设立、变更、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梅州市司法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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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