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宁市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兴宁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该办法顺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旨在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二)政策依据。主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梅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梅市府〔2023〕1号)等上级政策文件,结合兴宁市实际情况制定。
二、目标任务
(一)核心目标
通过专业化代建管理,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科学化、管理专业化、行为规范化,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源优化配置效率。
(二)具体任务
1.建立集中建设管理与自行组织建设并行的管理模式;
2.明确代建项目中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3.规范项目资金支付流程和投资控制机制;
4.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机制;
5.节约项目建设资金和财政资金。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兴宁市范围内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国债、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主导,且投资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市政项目(交通、公路、水务项目除外)。
(二)管理模式
1.集中建设管理: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实施;
2.自行组织建设:由项目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
(三)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投资管理,审批项目文件;
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与绩效监督;
市代建中心:负责依法选取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全过程管理等程序;
项目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前期报批、资金筹措和验收等程序。
(四)资金管理
实行“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控制原则,对确需调整的情况规定了相应流程。
(五)监督管理
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机制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四、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已征求兴宁市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确保政策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
(二)保障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三)通过专业化管理提升公共项目建设水平。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是兴宁市首部专门针对代建项目管理的政策文件。自2025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七、关键词诠释
(一)代建项目:指通过委托专业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建设模式。
(二)集中建设管理:由市代建中心统一实施的代建管理模式。
(三)投资控制:通过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的递进控制机制管理项目投资。
八、注意事项
(一)不同管理模式适用不同的审批流程;
(二)投资调整需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办理;
(三)参建单位需注重履约诚信记录。
(兴宁市人民政府)